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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规范海砂使用,违规企业或吊销资质
时间:2022/11/19 9:27:35    浏览次数: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广西南宁住房和城镇建设局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停止使用氯离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海砂,一经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将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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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通知》从工作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工作目标方面,要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重点打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违规使用海砂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工作任务方面,《通知》强调要确保建筑用砂来源安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及强化使用过程监管。


建筑用砂来源证明需包含用砂的产地、厂家以及营业许可证件等。如发现用砂的来源不明、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3%(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经检验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应停止使用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包括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生产企业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的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否则其检验报告不得作为验收依据。与此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用砂台账进行检查。


2、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线,严禁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使用海砂。


3、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对现场建筑用砂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明确建筑用砂厂家、规格、进场时间、检验报告、使用部位等内容。


4、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案标准》(JGJ 52)对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

5、生产企业应对采购的建筑用砂进行检验,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在产品出厂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验证单。

强化使用过程监管除强化材料进场检验、验收管理两个环节,还将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信息化管理环节,逐步推行预拌混凝土试验室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打印具有防伪标识的“产品验证单”。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海砂的生产企业采取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来源:广西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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